中新网南昌12月21日电 (记者 王剑)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1日对被告人邱国荣、万锦龙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国荣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万锦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森林警方接举报查获费氏情侣鹦鹉等保护物种
2018年5月2日,贵溪市森林公安局接群众匿名举报,在邱国荣经营的“国荣水族馆”查获鸟类共计75只,其中画眉16只、虎皮鹦鹉13只、费氏情侣鹦鹉8只、黄桃鹦鹉6只、玄凤鹦鹉6只、珍珠鸟11只、“十姐妹”6只、金翅雀5只,鹩哥4只。
经贵溪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的16只画眉、4只鹩哥和8只费氏情侣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保护物种。
二被告人均未办理相关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2018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邱国荣被抓获归案后,供述其店中被查获的鸟类除16只画眉之外,均是从南昌花鸟市场万锦龙所经营的“南昌市东湖锦华宠物花鸟鱼虫咨询中心”所购。
据此,贵溪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6月1日对被告人万锦龙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
经查,被告人万锦龙收购的鸟类来源的上家持有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河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而被告人邱国荣、万锦龙均未办理相关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法院: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贵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国荣、万锦龙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邱国荣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人邱国荣案发前具有两次盗窃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万锦龙主动归案,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表现,可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邱国荣、万锦龙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涉案的8只费氏情侣鹦鹉均系人工驯养繁殖且源头系合法繁殖,二被告人进行收购、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费氏情侣鹦鹉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
综上,对被告人邱国荣、万锦龙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邱国荣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万锦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宣判后,被告人邱国荣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万锦龙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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