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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快组建长江环境监管执法机构 长江保护法将出台

2019-01-29 08:14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我国将加快组建长江环境监管执法机构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将联合推动制定出台长江保护法

  本报记者 郄建荣

  多部委参与,每项修复保护任务都明确了牵头落实单位的《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近日发布实施。

 

  行动计划由生态环境部与发改委共同制定,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住建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其中,并承担相应的保护任务。

  加快组建长江流域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增强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合力是行动计划提出的一项具体工作。对此,行动计划要求,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从严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长江流域环境违法、生态破坏、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坚持铁腕治污,对非法排污、违法处置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等行为,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查处。强化排污者责任,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同时,还要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在加快组建长江流域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增强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合力过程中,行动计划要求,生态环境部、中央编办按职责分工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都要参与其中。

  行动计划指出,要强化长江保护法律保障。在强化法律保障的过程中,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将联合推动制定出台长江保护法,为长江经济带实现绿色发展,全面系统解决空间管控、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航运管理、产业布局等重大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此外,司法部还将参与建立完善长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共享,构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用机制。

  就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严禁污染产业、企业向长江中上游地区转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增化工园区,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重点,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综合整治,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提升改造等措施,依法淘汰涉及污染的落后产能。2020年年底前,沿江11省市将有序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排查,积极推进清理和综合整治工作。

  根据行动计划要求,现有重污染行业企业要限期搬入产业对口园区。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禁止偷排漏排。2020年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完成集中整治和达标改造。依法整治园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2020年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完成集中整治和达标改造。同时,还将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推进农村“厕所革命”。

  “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行动计划要求,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地区,考核结果应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生态环境部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此外,行动计划提出,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范畴,对污染治理不力、保护修复进展缓慢、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地区,视情况组织专项督察,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杜绝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

  行动计划列出规划,到2020年年底,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国控断面比例达到8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国控断面比例低于2%;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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