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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监督办理一起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案

2019-01-30 13:12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路边的花儿不要“采”  浙江诸暨:监督办理一起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案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保若愚)“路过一家店的时候,我觉得门口摆放着的兰花不错,晚上我就偷偷骑车把它搬到了自己家。”就因为“搬”了4盆花,近日,经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检察监督,社区服刑人员曹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17年12月,诸暨人曹某在新昌县工作期间因业务纠纷,将他人房屋门框砸毁,之后被新昌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为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

  然而,曹某虽在社区矫正期,在矫服刑意识却不强。2018年4月20日至5月1日,曹某趁着夜色,干起了顺手牵羊的行当,先后4次将他人摆放在家门口的盆景兰花、月季等盆栽“搬到”了自己宿舍。

 

  2018年5月10日,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诸暨市司法局于次日对曹某终止矫正。公安机关将曹某涉嫌盗窃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诸暨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遂于2018年10月17日对曹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之前的社区矫正已经终止,之后偷花又作了绝对不起诉处理,那曹某岂不是“因祸得福”?

  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承办检察官认为,曹某的盗窃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虽不作为犯罪处理,仍应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且撤销缓刑。

  为保障刑事和治安处罚程序的顺利衔接,该院及时向诸暨市公安局发送了检察建议,建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曹某的盗窃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对接并建议诸暨市司法局在曹某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根据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向原判决法院提请撤销曹某缓刑。

  最终,新昌县法院对曹某作出撤销缓刑的收监裁定。在诸暨市检察院的监督下,目前,曹某已被移送至诸暨市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

  范跃红 保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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