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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年扫描:开启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新篇

2019-03-01 09:17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开启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新篇章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年扫描

  本报记者 姜 洁

  2018年3月23日上午8时58分,中央纪委机关大院的机关大楼门柱上,一块被红色绸布覆盖的牌匾在掌声中被揭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揭牌。此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至此,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产生,标志着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迈入全面深化新阶段,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新的篇章就此开启——

 

  一年来,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完成组建和人员转隶,共划转编制6.1万个、转隶干部4.5万人;

  一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3.8万件,处分62.1万人,均创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40年来的最高值;

  一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调整派驻机构设置,统一设立46家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29家单位;

  一年来,多个省区市完成县级纪委派驻机构全覆盖,监察权延伸覆盖各乡镇(街道);

  ……

  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交上了一份沉甸甸的成绩单,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不断贡献着创新探索和生动实践。

  加强党对反腐败全过程全方位的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2018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汇报,研究部署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会议。此前,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中央纪委2018年工作情况和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准备情况汇报。

  同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举行第十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在新的起点上持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这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加强对反腐败工作全方位全过程领导的典型例证。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反腐败力量分散在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院反贪机构等多个部门,存在管理多头、政出多门、效率不高等问题。改革后,党委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政治生态状况、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党委一把手参与本级管理干部问题线索谈话、纪委向本级党委专题报告频度不断增加……各地通过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将反腐败的力量统一整合到一个部门,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健全完善了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

  2018年6月20日傍晚,一条短消息迅速登上各大门户网站的显要位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这迈出了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重要一步。从统一设立46家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29家单位,到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再到各省区市纪委监委完成向机构改革后的省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一年来,各级纪委监委不断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及时扩大派驻监督对象的覆盖范围,确保监督范围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突出成效是强化了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改变了过去对公权力监督乏力的状况。党员干部受监督,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也受到监督。2018年12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非中共党员)严重违法被开除公职。据统计,2018年,吉林省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非中共党员监察对象案件1176件1199人。监察体制改革之前,行政监察的范围过窄,监督对象范围有限,很多非中共党员没有被纳入监督范围。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执纪执法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督范围,大大填补了原有监督范围的空白点。

  监察体制改革弥补的另一个空白,是原先由于纪法衔接不畅,导致在纪、法中间存在一片广阔的空白地带,存在“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过问”的现象,一度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等问题。监察体制改革之后,不仅要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审查调查,还要对轻微违纪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监察调查。2018年4月,陕西泾阳县王桥镇木梳湾村3名非党员村干部因违规向低保户收取环境卫生整治费和参与收取村民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留归个人使用,分别受到政务警告、政务记过处分。而在监察体制改革前,这3名非党员村干部并非监察对象,其行为只要不构成犯罪,就难以得到有力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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