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收费风波续:律师质疑票价未听证起诉发改委获立案
岳麓书院收费风波持续发酵。
岳麓书院实景12月16日,湖南律师张丕穆在游览岳麓书院期间没有看到书院收费公示和收费许可。查询相关信息后,他认为岳麓书院50元/人的门票价格未经听证且收费主体存疑,侵害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公众合法利益,遂向法院起诉湖南省发改委。
张丕穆在行政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即确认湖南省发改委于2015年12月28日对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作出的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关于岳麓书院和整个书院博物院门票价格的批复》无效。
12月21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予以立案审理。
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受访人供图
门票价格未听证
张丕穆是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12月16日10时许,他在岳麓书院大门旁的售票窗口购得参观劵一张,花现金50元。门票劵面盖有湖南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文物管理处的发票专用章,收款单位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文物管理处。
张丕穆在起诉状中称,检票进入书院游览2小时左右,期间没有看到收费公示和收费许可公示。
起诉状提到,经查,2012年,湖南省发改委作出湘价函(2012)77号许可文件,许可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对岳麓书院收费,门票为50元/人次,许可期限至2015年底止。期限届满前,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向被告报送《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湘价函(2012)77号文件的报告》,申请许可延续。
2015年12月28日,湖南省发改委向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作出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关于岳麓书院和中国书院博物院门票价格的批复》,岳麓书院和中国书院博物馆继续实行统一售票,价格为50元/人,批复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张丕穆认为,湖南省发改委作出的上述批复,违反了《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和调整下列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进行听证。其中包括公共交通、物业管理、有线电视、市内电话、重要游览景点门票等公用事业价格。前款所列价格项目,未经听证,不得制定或者调整。”
澎湃新闻注意到,有关岳麓书院门票价格听证的问题,早在2012年就被媒体关注。
据中国新闻网此前报道,从2012年7月1日起,岳麓书院与新开放的中国书院博物馆一起,实行统一售票,价格由每人次30元调整为50元。
对于当时的价格调整,有外界质疑是否要进行听证。时任湖南省物价局住房旅游和服务价格管理处处长邓荣幸在接受中新网采访时称,“岳麓书院的门票价格不在湖南省的价格听证目录上,因此不需要走听证程序。它属于政府管价范围,经过了省物价局的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邓荣幸还表示,按照省物价局的调研,光岳麓书院每年的运行维护费用,基本已接近30元的门票价,50元的统一售票价已充分考虑到各方因素,只增加20元钱可以让更多的人参观,从而全面了解湖湘文化,这也是确定最后价格的重要考虑。
时任岳麓书院院长朱汉民也在当时回应,中国书院博物馆落成开放,日常运行成本大幅上升,仅保安和保洁人员就新添了20人左右,中央空调的电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收费主体存疑
张丕穆认为,岳麓书院除门票价格未经听证外,其收费许可主体也存在疑问。
他在起诉状中称,被许可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在获得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批复后,没有对收费项目、主体进行公示,也没有自己实施许可收费。而是交由另一单位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文物管理处向游客收取门票费。湖南大学岳麓书院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一)项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一)项的规定,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丕穆认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在获得延续许可后,自己没有实施许可事项,而是交由另一单位实施收费的延续许可,说明湖南大学岳麓书院经过三年的收费许可,其许可目的已经达到。在其又申请许可延续时,延续许可的必要性审查应成为湖南省发改委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应当举行听证,然后依据听证情况和《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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