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入职”陌生企业该怎么办?
王雨辰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一经上线就引发了关注。有网友称,用个税App填报个人信息时,却发现“被入职”从未见过的陌生企业,这该怎么办? 另外,网络上还出现了如何将抵扣效益最大化,甚至虚假抵扣的“攻略”,这些都靠谱吗?
1、企业盗用个人信息
或面临刑事处罚
所谓“被入职”陌生企业,是指个人身份信息被某些企业盗用,进行个人所得税虚假申报的情况。不良企业盗用他人信息为一名这样的“影子员工”虚报一份不存在的“工资”,其最终目的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多抵扣一份,从而偷逃相应税费。
企业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属于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被盗用信息的个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税务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提供虚假资料以及拒绝如实反映情况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盗用他人信息情形严重的,涉及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同时,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样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如果有不良公司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影子员工”虚报个税,也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2、发现“被入职”应及时申诉
对于职工来说,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为综合所得,需按纳税年度合计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如果职工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很可能已“被入职”到其他企业,此时这个虚假申报会导致纳税人年度综合所得升高,最终影响个税缴纳,出现多缴的情况。
这种情况对于中老年人以及偏低收入人群危害更大。有些企业钻了社保和个税的漏洞,因为年满退休年龄之后的个人不再缴纳社保,因此就有企业大量利用老年人信息进行纳税申报。尤其对于中老年人中的低收入人群,个税虚假申报将严重影响其生活,如有低保户因为不良企业虚假申报,而未能按时领取低保金;直接导致被冒用人无法办理公租房、廉租房的申请,甚至社保部门要求其退回已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等。笔者在此提醒中老年人,一定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出借身份证,甚至参与介绍出借。
职工如果在注册个人所得税App时对任职受雇信息有异议,可以发起在线申诉或直接向税务机关反映,保障自身权益。积极发起申诉,可以帮助税务机关得知哪些企业在使用虚假的个人信息充人头,从而为打击逃税提供信息。
3、虚假申报即使未构成犯罪也要被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实施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对此,一些网络上关于如何将抵扣效益最大化甚至虚假抵扣的“攻略”“技巧”层出不穷。
实际上,纳税人为了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而未如实申报、虚假抵扣的行为,将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既要追究行政责任,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单位代缴税款的,若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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