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权离神圣不可侵犯还有多远
声音导读: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形容公民住宅权的神圣性。不过现实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河北涞源反杀案”的王磊携带凶器深夜翻墙闯入女方家中;比如,处于离婚大战中的马蓉被指强行闯入王宝强家中等。
从制度上来看,我国宪法和法律很重视对住宅权的保护,不仅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且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都有相关内容。但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数据显示,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定罪量刑的案件并不多见,这其中有哪些原因?现有的法律保护力度是否足够?实务中如何看待和处理此类案件?本期“声音”版,我们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和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并将文字整理如下,敬请读者关注。
主持人:马树娟
嘉宾: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明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洪举(法官)、刘勐(法官)、敖晓亮(检察官)、徐建辉(民警)、张勇(民警)
住宅权是财产权也是人身权
焦洪昌
住宅权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不过目前社会对“住宅”的认知存在一定偏差,很多人把住宅权视作财产权,实际上住宅权是一个二元化的或者说是一个叠加的权利,它既是财产权也是人身权。
所谓住宅的财产权,包括房屋的占有、收益、处分等,这个社会比较关注也比较熟悉,但是作为人身权的住宅权很多人容易将其忽略,实质上住宅是人身体的放大。国外有一句谚语叫“每个人的家,就是他自己的一个城堡”,因为个人的隐私、私生活等都在住宅里实现,所以侵入公民的住宅实质上就相当于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隐私。而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实务操作者,对住宅权的认知都是有偏差的,因此要特别强调住宅权的人身权性质,即侵犯了住宅就相当于侵犯人身权,那么我们就会给予更强的保护力度。
我国刑法依据宪法精神,规定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刑法通过设定执行权,对犯罪行为给予制裁,这是对宪法的一个落实。但从刑法保护的角度来说,如果在观念中仍然认为住宅权仅仅是财产权的话,那么立法者在制定和完善刑事法律规范时,包括刑法在执行时,对住宅权中人身和隐私权的重视程度可能就会成为法律保护中的弱项。
目前很多国家对住宅通常都是赋予自卫权的,即如果未经许可,擅自闯入他人住宅或领地,对方可以通过自力救济进行反击。而这一观念在我国历史传统中是比较弱的。在我国,如果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公民住宅,个人的自力救济、私力救济相对来讲比较弱,更多地会寄希望于公力救济。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角度讲,执法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面对公民住宅遭受入侵的行为,能否及时出警,或者即使出警了,如何加强惩罚保护力度,从实践来看这方面还有待加强。
住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所以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加以保护,其实是强调立法机关在对公民住宅权进行保护时,保护力度是否足够?立法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宪法的原则精神来加以保护,对此要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要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住宅权意识与经济水平相关
刘明祥
实践中,定罪为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案件的确较少,对于一般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违法行为,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区分单纯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主要看行为方式、表现形式,有没有采取恶劣的手段、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
刑法中除了直接规定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外,还对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在定罪量刑时将“入户”作为一个加重情节予以考虑,这也是对公民住宅权保护的体现。以盗窃罪为例,入户盗窃就是盗窃罪的严重情节之一。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即便盗窃财物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标准,但只要有入户盗窃情节,就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考虑到该行为侵犯了户主的住宅权。
住宅不受侵犯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除了住宅不受侵入外,还包括住宅不受非法搜查,非法搜查就包括公权力的非法搜查。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考虑,法律会赋予公权力在一定条件下、一定限度内可以干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但是为了保障基本人权,法律也对公权力介入私人生活空间作了严格的限定。比如200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就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的情形列明了构成立案的情形。同时,刑法第245条也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这体现了国家在保护公民住宅权方面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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