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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薅多了也可能构成犯罪

2019-02-03 09:26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近日,有人爆料,某电商平台出现漏洞,用户可在平台上多次领取面值100元的无门槛优惠券。有专职“羊毛党”发现这个漏洞后,为了避免电商平台追究,便将该漏洞信息大肆传播,半夜四处打电话找人“薅羊毛”。而该平台称,有黑灰产团伙通过一个过期的优惠券漏洞盗取数千万元平台优惠券,进行不正当牟利。为此,笔者联系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薛军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两位专家均认为,用户所获得的优惠券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当前,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有两个条文。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法总则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可见,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外延很宽的概念。只要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获得了财产利益,对方遭受了财产损失,获得利益与对方损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不管行为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成立不当得利。而构成不当得利,最基本的要件在于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这包括了从最开始就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比如,别人家池塘里面的鱼因为涨水跑到你家;还包括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比如,因为重大误解,你将一块宝玉10块钱卖给他人,后来你依法撤销了这份买卖合同。

 

  如果该电商平台并没有发放优惠券的意思表示,而黑灰产团伙通过优惠券漏洞盗取数千万元平台优惠券,还把这些优惠券散发出去。无论是黑灰产团伙,还是无意中领取到优惠券的其他无辜群众,都构成了不当得利。而不同的是,黑灰产团伙和积极参与者存在恶意,无辜群众并不存在恶意。据此,他们所承受的返还责任并不相同。

  对于非恶意的无辜群众,他们取得优惠券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即使使用了优惠券,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比如,用优惠券换了价值100元的商品,即便现在商品贬值了,无辜群众只需要还回该商品或者双方商定一个价款返还。而对于黑灰产团伙和恶意套领者,他们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便优惠券花光了,也应足额返还,全部吐出来。

  事实上,不当得利不仅涉及民事,还可能涉及刑事。正如朱巍所称,此次事件中,普通用户少量领取优惠券,其领取的优惠券所得一般认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及时予以返还。不过,若是在事实公布后还继续领取优惠券的,就涉嫌构成盗窃罪。实际上,不当得利转为刑事的情况还有很多。如侵占他人遗忘物构成不当得利,如果拒不归还,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再如,知名的许霆案也是从民事不当得利转化为盗窃罪。不当得利薅多了也可能构成犯罪,不是咱的,还是少占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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