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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公布药品带量采购细则 力促患者买到降价药

2019-02-16 02:19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2月16日电(记者 张尼)今年初,国办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选择北京、天津、上海等11个城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近期,包括天津、大连、沈阳等城市药品带量采购细则陆续出台,各地针对推动药品提质降价有何举措?面对药价“腰斩”,药企又将如何应对? 一系列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资料图:民众在医院排队取药。 中新社记者 张添福 摄

  3月下旬起 患者将陆续用上试点采购药品

  根据国办印发的《方案》,此次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早在去年12月,试点地区集中招采中选结果已公布,25个品种中选,中选价平均降幅达52%,最高降幅达到96%。

  所有15家中标药企中,有两家外企,实现了原研药“专利悬崖”——原研药吉非替尼片降价76%,福辛普利钠片降价68%,比周边国家和地区价格低25%以上。

  阿斯利康制药公司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为了中标,他们的吉非替尼片已降至全球最低价。

  依照《方案》,要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此外,要保证回款,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据官方此前介绍,整个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集中招采阶段,去年12月已经进行。第二阶段为中标结果的落实和配套。第三阶段为评估、总结阶段。

  从3月下旬开始,11个试点城市开始实施中选结果,患者将陆续用上试点采购的药品。

资料图 中新网记者 张尼 摄

  地方细则出台 部分地区出招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记者注意到,近期,一些试点城市也陆续公布了落实药品带量采购的细则。

  例如,天津今年1月公布了《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其中明确,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

  此外,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药品且完成用量的,中选药品费用的医保总额管理指标单独核算,因中选药品降价而减少的医保基金支出部分,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在一些地方出台的细则中,也针对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出了举措。

  例如,辽宁省近期出台了《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其中提出,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在执行时间方面,《实施意见》要求沈阳、大连两市于3月20日统一执行国家集中采购结果。

资料图: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药品调剂中心,药师们非常忙碌。 郭佳 摄

  带动地区药品降价已成大势所趋

  虽然,此次只有15家药企的25个产品最终中标,但是药企提质降价,挤出多余水分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早在2018年11月,上海就公布了《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其中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中选品种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此外,根据上述《文件》,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必须在本市2017年中标价(或挂网价)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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