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滚动| 上海| 社会| 国内| 国际| 经济| 证券| 产经| 消费| 互联| 家电| 硬件| 科学| 明星| 影视| 综艺| 游戏| 信息|生活|旅游

刑法专家:不起诉决定不全是无罪确认

2019-02-22 15:18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刑法专家解读  

  不起诉决定不全是无罪确认

  □ 本报记者  赵丽

  □ 本报实习生

 

  黎江宇

  2月21日凌晨,引发舆论热议的见义勇为小伙赵宇等来了正义的结果。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最新消息,赵宇的律师范辰在接受采访时称,若是因调查证据不足而判定无罪,则将继续进行上诉,直到认定无罪。

  据业内人士介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有三种,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罪轻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如果检察院决定是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诉,就与无罪判定是一致的。如果检察院是相对不诉,那么意味着赵某依然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要根据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最终采用哪一种不诉来作最终的判断。

  “通报虽未明确表述福州检察机关作出的是何种不起诉,但根据通报内容来看,应该是罪轻不起诉。因为通报称‘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属于典型的防卫过当之表述。”北京律师刘昌松分析说,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免除处罚也是法定选项。而刑诉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便是罪轻不起诉。罪轻不起诉,追诉和刑拘都不能算错。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案件对弘扬社会风尚,鼓励民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具有正面宣传意义,在道德上应该予以肯定,是一场面对公众的法治公开课。但这也提醒民众,见义勇为要把握一个度,以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更加提倡见义“智”为,法律效果应在社会效果之前,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在动机正确的同时,手段也要正确。

  阮齐林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大众传媒传播案件信息,公众进行评判,这是对公众的一次法治教育,也是一场公民意识教育,“公众通过这个事件了解,在见义勇为中,正当防卫不是犯罪,这宣传了正当防卫,培养了公民意识,值得赞扬。另一方面,百姓心中有杆秤,心中有朴实的正义感,通过对案件行为进行讨论,有助于监督司法机关作为,让司法裁判合理公正,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其中的“法律责任”,既包括刑事责任,又包括行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由此,坊间舆论认为,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赵宇构成正当防卫,那么赵宇就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无需赔偿李某的治疗费用。

  “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定性问题还需要商榷。”彭新林说。

  对此,阮齐林的看法则是,正当防卫行为是正义的,所以不应被追究责任,但他也特别向记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正是由于正当防卫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现今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过高,从而被不恰当缩小适用。

  “法律责任是有层次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排除追究民事责任,赵宇在案件中导致对方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已经造成损害,不应排除民事责任。”阮齐林说。

  此外,有坊间舆论称,如果不是媒体介入,恐怕这起见义勇为案件,就不会是现在的结果。

  “对于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问题,要做好两方面的平衡。一方面,司法具有专业性,应当依据法律来裁判案件,不能简单地受舆论的影响而随大流裁判案件,何况有些舆论在一定环境下还存在被有意操纵的可能;另一方面,司法又具有人民性,必须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而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群众呼声和群众监督的体现。所以司法必须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以法律为准绳,但同时要关注到舆论中所反映的正当群众诉求。”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 资讯
  • 财经
  • 科技
  • 娱乐
  • 游戏
  • 生活
  • 汽车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备案号:沪ICP备13031519号 上海网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