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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天年假未休高管获赔4万 未休年假该如何计算补偿?

2019-02-25 19:02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9天年假未休 高管获赔4万

  未休年假该如何计算补偿?顺德法院在判决中作出解释:法定年假未休应有三倍工资补偿

  陈昕宇

  广州日报顺德讯 (全媒体记者陈昕宇 通讯员宋晓贲)入职成为一家公司高管近两年后,阿才接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此时阿才想起,自己在过去这段工作的时间内,还有年假未休,但对此公司则表示,阿才已经休了年假而且给予了相应的补偿。就绩效奖金、未休年假的天数和补偿数额等问题,阿才和公司经过劳动仲裁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将原先的“东家”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获悉,最终因为9天未休的年假,公司需赔偿他41379.31元。

 

  纠纷:

  公司副总裁被解聘

  追讨未休年假补偿

  2016年,顺德人阿才被当地一家大型的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为副总裁,月薪标准为50000元/月。同年的2月29日,阿才入职该公司。

  记者从顺德法院认定的事实中了解到,作为该公司的副总裁,阿才不仅月薪丰厚,还享有年度绩效考核奖金,该奖金标准上限为36万元/年,并且公司也为阿才购买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

  根据该公司和阿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合同期限为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然而入职后的第二年,阿才逐渐因为工作上的事情和理念不同与该公司产生了矛盾。2017年10月28日,阿才收到公司给他的一纸通知,上面称阿才的副总裁职务被解除。11月14日,该公司董事会正式通过表决,同意解聘阿才的副总裁职务。

  被炒掉的阿才和该公司年度绩效奖金问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并且阿才想起,他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多时间,还有国家法定的年假未休,因此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还没给的年假赔偿金和个人绩效奖金。由于对仲裁的结果未达成一致,阿才将原来的东家告上了顺德法院。

  焦点一 未休的年假补偿标准该如何认定?

  在法庭上,阿才未休的年假期间的工资问题成为他和东家对簿公堂的焦点之一。“我已经工作累计满了20年,并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了1年,所以我应该享受的是每年15日的年休假。”阿才为此提供了此前自己工作公司的离职证明。

  不过因为阿才的离职证明仅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其原先所在的公司对该证据并不认可,因此法院也没有采信该证据。最终,顺德法院根据阿才入职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时的实际年限,认定阿才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其依法应享有的年休假为每年5日。

  而2017年的年假应该如何计算呢?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称,2017年10月28日,阿才原任职的塑料公司通知阿才,解聘其副总裁职务,11月2日办理完交接手续。按照这样计算,2017年阿才在公司的工作时限为306日。因此阿才2017年的应休年假应为4日(306日÷365日×5日)。

  那么未休的年假工资应该如何计算?阿才的月薪为5万元/月。法院根据月薪计算,阿才未休的年假两年共计有9天,而法定年假未休应有三倍工资补偿。因此公司应该赔偿给阿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1379.31元(50000元/月÷21.75日/月×9日×200%)。

  焦点二 被解聘后还有绩效奖金吗?

  记者了解到,当年度阿才被解聘后,是否还应享有年度绩效奖金的问题,也成为争辩的焦点。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阿才和原任职的塑料公司,已就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作出了书面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记者了解到,阿才和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了“只对年度考核期间在职的员工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期间已离职的员工不予考核和发放奖金”。不过对该条款的解释,顺德法院从维护平等权利的角度出发,指出应解释为“基于员工原因,而导致在考核期间员工已离职”的情况下,才能不予考核和发放奖金。

  “在这起案件中,是公司向阿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即阿才的离职原因是公司导致。”顺德法院法官因此判定,公司应支付2017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给阿才。

  鉴于公司未能针对阿才是否达到绩效奖金发放标准进行举证,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顺德法院依据此前公司与阿才约定的绩效考核奖金计算标准,认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2017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为178800元(360000元÷12个月×10个月×0.596)。

  另外,就该公司应该赔偿给阿才的经济补偿金方面,因为阿才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0元/月,已高于佛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599元/月的三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职工月平均工资5599元/月的三倍认定。最终,按照阿才工作年限,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33594元(16797元×2个月)。

  律师:

  未休年假应该按照月实际平均工资来计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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