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媒体不能就虚说实
导读:
这是一个自媒体野蛮生长的时代,其间百花齐放,亦鱼龙混杂、泥沙俱下。
前不久,一篇描写寒门状元之死的文章刷爆朋友圈,后因网民投诉内容虚构而被微信平台封禁。此事件并非孤例,近几年来,一些自媒体账号为了吸引眼球,经常用亦真亦假的写作方式放大社会焦虑、渲染社会不公、煽动社会情绪,加剧社会撕裂。如何看待这种现象?自媒体写作应该坚持哪些原则?本期“声音”版刊发若干专家学者和读者的观点,与大家一道进行探讨。
自媒体传播应符合传播伦理标准
朱巍
所谓“非虚构写作”,不同于文学创作,前者是基于考证的事实或者亲历事件,后者则是一个文学演绎编撰的过程。非虚构写作的类型很多,包括深度调查、纪实文学等,之所以将其区别于新闻报道,就是在于前者写作并不局限于事实叙述和评论,也有一定的文学加工成分。比如,《三国志》是史官陈寿所著,属于非虚构写作,《三国演义》则是罗贯中在史书基础上的文学创作,就不属于非虚构写作,而是属于文学演绎了。
“非虚构写作”中最核心的要素就是“诚实信用”,特别是亲历性写作,若没有诚信在里面,这与普通文学创作就没有区别。此前刷爆朋友圈的“寒门状元之死”并非是非虚构写作,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多个不同事件中的事实合并到一个事件之中,本质就是虚构,这就是新闻报道中所言的,“多个事件事实的拼凑不是事实”。二是,该文写作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被证明与事实不符,这是严重违反非虚构写作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三是,该文通篇在渲染的是情绪,而非对事实的记录,编造的事实目的为带动读者之情绪,产生的共鸣目的在于获取更高点击量,这是有违传播伦理的做法。
创作团队声称是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做的技术处理,这种回应是站不住脚的。新闻类的报道或者纪实类的文学创作,可能会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按照隐私相关法律规定和传播伦理,在作品呈现给大众前,应该事先取得当事人同意或对其进行隐名处理。这里讲的隐名处理,一方面,并非是打着“技术处理”旗号,实际进行虚构的捏造;另一方面,隐名处理方式必须得当,直接或间接都无法识别到当事人才符合标准。但“寒门状元之死”这篇文章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让读者形成心中确信——这篇文章就是真实的真人真事。该文从写作手法和技术上看,与隐名处理毫无关系。归根到底,这就是一种打着保护隐私旗号,实际捏造事实误导公众的做法。
在关注度经济下,自媒体经济形态就是要获取流量,流量是自媒体盈利的基础性条件。一些自媒体获取巨大流量的原因,除了伪装成非虚构写作,将虚假事实变为真实事件之外,煽动公众情绪、传播消极思想、利用读者猎奇思维也是获取高流量的方式。目前,一些宣传猎奇、迷信、涉黄涉暴、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造谣传谣扰乱社会秩序的自媒体,不顾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社会责任,流量变现是其唯一目的。这些自媒体乱象已经严重扰乱网络传播环境,侵害了全体网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过多轮治理,效果明显,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网络传播环境。
然而,这些治理是按照网络安全法第12条,即以保障信息内容安全作为主要依据的,缺乏对新闻传播伦理的治理。目前,个别自媒体开始转型,从明显违法获取关注,转到违反传播伦理获取关注。比如,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非虚构写作的核心并没有写在法律里面,而是作为媒体从业者自律准则存在。因此,一旦违反这种原则,欺诈公众的法律后果却很难追责。再比如,误导性标题党在社会危害中一点不比虚假新闻小,但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还是空白。
“寒门状元之死”一文暴露出来的系列传播伦理问题,应该为我国互联网自媒体传播敲响警钟。自媒体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受众越多,社会责任也应该越大,传播伦理责任应该落在实处。除了法律责任之外,必须将传播伦理纳入到信用体系,做到依法治理和“依信治理”相结合,建立自律组织和落实黑名单制度,才能真正避免自媒体沦为骗取点击的流量工具。作为自媒体平台来说,应主动设立辟谣机制,健全网民举报投诉渠道,将自媒体纳入到信用体系考核之中,这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作者不能脚踩两条船
王四新
对一篇自媒体文章究竟是非虚构写作,还是文学创作进行定性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自媒体平台的属性是什么,是针对什么类型的内容开设的,如果是小说或神话,不用强调其虚构性,读者也会认为这不是真实故事;第二,要考虑作者在该平台上打造的自媒体平时都写了什么,即考虑作者一贯的创作风格;第三,要结合作者在具体文章中的写法来判定。如果作者先声明了这是编造的,给读者一个交代,事后根本不用再专门出来强调其虚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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