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专门委员会尽职尽责,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在立法、监督、代表、对外交往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为了顺应时代变化,十三届全国人大完善了专门委员会机构设置。原有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原有的内务司法委员会基础上,整合重组,成立了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这也是15年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首次调整。
这些专门委员会的名称可能对很多普通人来说比较陌生,但翻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对它们一年来答卷的“圈点”,就会发现,它们的工作与老百姓离得这么近。
为多部法律提供合宪性审查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他介绍说,原有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为全国人大首个针对宪法的常设性机构,在宪法研究、解释,加强宪法监督,对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进行合宪性审查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为了做好与宪法相关的工作,孙宪忠所在的这个专门委员会将第一次集体外出学习选择在2018年国家“宪法日”前夕,去杭州市 “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参观,了解新中国首部宪法“出炉记”。这部宪法奠定了新中国的宪法基础和宪法制度,直到今天仍然发挥着重大的历史作用。
“到陈列馆参观,学习宪法、重温历史,使我们更加了解了宪法独一无二的地位和作用,在今后的履职过程中,更加注重宪法的基础性作用,制订、修改、废止任何一部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孙宪忠说。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成立,它的职责是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记者注意到,2018年10月下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特别增加了一段关于修订检察院组织法的程序是否合宪的论述:这次修法没有改变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基本组织体系、基本活动准则等,修改的内容都是属于补充、完善、调整、优化性质的,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不存在相抵触的情形。因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可行的,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设立后,配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审议的法律草案中,除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就英烈保护法中规定的英雄烈士的范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通过主体、审判员检察员与法官检察官称谓的关系等问题,做了合宪性审查和合宪性确认工作。
另外,对于外商投资法草案中有关投资主体“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表述,是否符合宪法第十八条中“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规定进行合宪性研究,为立法工作提供合宪性支持。
职责调整,创新开展司法监督工作
另一个新成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由原来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而来,这是全国人大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为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作出的一个重要决定。但这不仅仅是简单的更名,更是职责的重大调整。
根据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我们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有序稳步推进人大监察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鲜铁可告诉记者,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新增加的涉及监察方面的职责可以用3句话概括:“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成立后,配备了新人员,更重要的是研究调整了工作思路和举措。
首先,与国家监委建立了工作联系,“委员会成立不久,我们就到国家监委走访,双方交换意见,建立联系。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成立新的内设机构监察室后,多次和国家监委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工作上的沟通机制,包括信息交换,参加对方会议等。”鲜铁可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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