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一厂长拖欠41名工人工资获罪
检察官:刑罚是最后法律手段,解决恶意欠薪还需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本报讯(通讯员裴钊 记者叶小钟 实习生姚澍欣 刘晓青)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得悉,广东茂名一砖厂厂长杨某某拖欠41名农民工工资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因付清所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并取得工人谅解,认罪悔罪被判缓刑。
被告人杨某某自2014年6月30日起经营茂名市电白区一砖厂。2016年7月至10月,杨某某以砖厂存在环保问题被电白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业为由,拒不支付杨某文等41名工人自2016年7月至10月的工资共计23.3万余元。杨某文等人多次追讨无果后到电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案,但杨某某拒不支付所欠工资。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于2016年11月24日对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调查。但杨某某在公安机关传唤期间逃匿,拒不到案接受调查。杨某某家属先后于2017年1月20日、21日及2017年2月24日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
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0月30日,电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杨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刑罚。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在侦查阶段已经支付清所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承办检察官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入刑,强化了刑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恶意欠薪入刑已经多年,实践中入刑的欠薪者不多。对此,一位检察官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恶意欠薪者中,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所占比例少,这是正常的,体现了刑法的后盾性和谦抑性。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是保护劳动者劳动报酬请求权最后的法律后盾。
同时,检察官指出,将“恶意欠薪”入刑,只是加大了对这一行为的惩处力度,很多时候从根本上并不能使被欠薪者获得其该得的劳动报酬。要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应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需要有关部门修订相关规定,简化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降低劳动者的讨薪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