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级办理、行贿受贿同留置…三明市纪委监委这样打掉首例"保护伞"
2018年11月,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宁化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志龙有期徒刑11年。该案是三明市查处的首例“保护伞”案件,也是严格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推动审查调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生动例证。
提级办理,为人情干扰做“减法”
“宁化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志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作为市、县两级监委组建后依规依纪依法审查调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距离三明市监委挂牌仅仅过去19天。
从2月9日立案审查调查,到4月27日解除留置措施,开具各类文书192份,奔赴3省7市(县),提请省、市、县28个部门的协助配合,立案审查调查5人,采取留置措施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人,查实涉案金额480万余元。无成例可循、无成熟模式可借鉴,每一步都是创新实践。
优质高效的背后,是提级办理破解“熟人社会”监督难的实际成果。2018年2月初,三明市公安局函告市纪委监委称,时任宁化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志龙帮助2016年“8.10”制毒案重要涉案人员江某逃避追查,涉嫌徇私枉法等行为。接到问题线索后,宁化县纪委监委当即启动初核,于2月7日初步查清:张志龙接受江某的朋友郑某请托,帮助江某逃避追查并收受财物8万余元,涉嫌职务犯罪;2月9日,张志龙被县纪委监委留置。
“起初,张志龙态度比较抗拒,让调查工作遇到了一定的阻碍。”宁化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邱智辉介绍说,由于张志龙长期在县公安机关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社会关系复杂,具有较强的反调查能力。郑某等重要涉案人员不在辖区内,也为审查调查工作增加了强度和难度,提级办理显得非常必要。
在依法慎用提级管辖的前提下,市纪委监委果断采取提级办理,实施异地留置。同时,统筹工作力量,从市、县两级纪委监委挑选精兵强将,安排业务骨干和转隶干部、“老公安”人员混编办案,发挥老中青特长和优势互补,协调配合、协同“作战”、同向发力。
行贿受贿同留置,为协作配合做“加法”
与以往的受贿案件不同,“围猎”张志龙的大多是有着多年交情的“老朋友”,他们想尽办法订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企图对抗组织调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尤为重要。
调查发现,较为典型的是郑某、方某、许某三名重要涉案人员,其中方某人在江西赣州,许某则在江苏南京,但二人对调查组提出的协助调查要求置之不理。市纪委监委依法采取通缉措施,报请省纪委监委决定,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调查组根据《福建省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经三明市纪委监委审核,报请省纪委监委决定后,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办理,对方某、许某实施通缉强制措施。
原来,方某得知张志龙接受审查调查消息后,便逃匿回江西赣州,拒不配合调查,且其妨碍调查行为严重,给调查工作增加了不少困难。被抓捕到案后,三明市纪委监委果断采取措施,决定对方某实施留置。2018年3月5日,宁化县纪委监委依法对方某采取留置措施,同时依法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许某得知张志龙和方某都被留置后,交代了行贿犯罪事实:2009年8月通过盗采稀土的方某向张志龙行贿50万元为其提供帮助,之后二人向其索贿共150万余元。
面对大量不可辩驳的证据,方某便如实交代了行贿张志龙和由其代持盗采稀土的干股以及共同索要许某财物的事实。最终,张志龙也承认跟方某、许某等人不正当经济往来的事实。
“受贿行贿一起查,有助于案件的突破。”宁化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江向荣说。
由证到供,法法衔接更顺畅
在初核和调查前期,郑某虽然随叫随到,除了交代江某请托其送给张志龙8万多元财物和相关礼品外,一直心事重重,不愿交代其他实情,且有普通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种种迹象表明其有出逃的可能。
监察法第三十条规定,“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提出限制出境措施建议,经宁化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签字,随同相关材料报送三明市纪委监委审核,并报请省纪委监委批准,交由公安机关对郑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在三个月后,调查组依法解除了郑某限制出境措施。
相关阅读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