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反杀案三大焦点问题解读
●小菲一家的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否有在王磊已经停止不法侵害时,依然存有对其进行伤害之故意
●在法律层面上,小菲一家人在王磊私闯民宅时对其进行攻击有充分的依据
●王磊虽然已经倒地,但赵印芝等人并不能确定王磊已经完全丧失了侵害能力,不能确定在自己停止防卫的情况下不会遭到对方的继续袭击。法律不能要求防卫人去承受自己可能继续遭受侵害人侵袭的风险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崔磊磊
近日,河北省涞源县的一起反杀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也让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杀的王磊原本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加害者,而动手致其死亡的小菲一家三口,原本是王磊非法入侵行为的受害者。因此,案情甫一曝光,就迅速引发了广泛讨论。许多网民都对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家三口深表同情。主张小菲一家人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免于起诉的声音,一时间不绝于耳。
1月21日,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回应媒体,小菲母亲赵印芝在王磊倒地后仍有劈砍行为,这是本案中正当防卫与否的争议点。目前,此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针对这起引发舆论关注的案件,《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防卫起因成为关键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着重对正当防卫、特别是防卫限度的司法适用标准问题给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在这一背景下,涞源反杀案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也在情理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根据目前媒体披露的案情,本案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王磊在已声称“如果小菲不和我谈恋爱,就让她一家不得安宁”的情况下,带着甩棍、水果刀,深夜翻墙进入小菲家中,并击伤小菲腹部、赵印芝手部,刺伤小菲父亲王新元胸、腹、腿、双臂等多处。
“无论是从王磊进入的地点(即住宅这一公民人身安全的最后屏障)还是从他所采取的袭击方式(即携带凶器针对他人要害部位进行伤害)来看,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小菲一家三口住宅安宁和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陈璇说,在这一阶段,小菲用菜刀刀背击打王磊背部、王新元用木棍和铁锹击打王磊并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并未超过防卫限度。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张吉喜也认为,王磊长期骚扰、纠缠乃至威胁小菲及其家人,以及携带甩棍和刀具翻墙进入女大学生住所的行为,至少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采访中,不少业内人士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在法律层面上,小菲一家人在王磊私闯民宅时对其进行攻击有充分的依据。王磊持械翻墙的做法,明显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因此,只要他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持续,小菲一家就有理由通过反击“制止不法侵害”,这与正当防卫的有关司法解释完全相符。
唯一的问题在于——小菲一家的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又是否有在王磊已经停止不法侵害时,依然存有对其进行伤害之故意。
事实上,警方之所以没有采纳检方一开始提出的取消羁押建议,就是因为小菲的母亲在王磊倒地之后,继续对其进行追砍的行为,在警方看来具有伤害的故意。而这一点,正是当下舆论争议的焦点。
在此前轰动一时的昆山反杀案中,刘海龙被于海明刺伤腹部之后,不法侵害行为是否仍在继续进行,也是人们争议的焦点之一。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涞源反杀案和昆山反杀案有很多相同的地方:都涉及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特殊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不法侵害人和被侵害人之间的身份容易引发共鸣。
昆山反杀案中的不法侵害人刘海龙手和腿都有文身,让人感觉不是好人;涞源反杀案中的不法侵害人王磊谈恋爱不成反复纠缠骚扰,警方曾经给过警告,让人感觉是一个无理纠缠的角色。
“根据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小菲的父母是村里的老实人,还有残疾,所以不法侵害人和被侵害人之间这种身份很容易引起情理法的共鸣。”不过,彭新林特别指出,涞源反杀案和昆山反杀案一个重要的区别是防卫的起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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