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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谈对企业执行:要追求最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2019-03-13 05:02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两会速递)最高法谈对企业执行:要追求最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中新社北京3月12日电 (记者 王恩博 张子扬)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12日在北京表示,在对企业的执行程序中,法官采取的一些措施“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要追求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图为刘贵祥回答记者提问。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当天举行记者会。刘贵祥在会上表示,一方面,最高法对“老赖”绝不能手软,也绝不姑息;但另一方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也会遇到其他情况。

  刘贵祥举例说,一个企业有技术力量、有相当强的技术工人、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但由于市场等各种因素,一时出现资金链断裂,出现债务危机,从而引起债权人恐慌心理。“往往见到的景象是,各地法院和有关司法部门蜂拥而至,纷纷采取查封等手段,左叼一口、右咬一口,企业不死也得死。”

  他指出,处理这些问题时,“从意识上要树立公权力的所谓审慎性和谦抑性,审时度势进行把握”。

  第一,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尽可能采取执行和解的办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刘贵祥表示,当事人现在可以通过保险,对保全措施进行担保,然后拿出还款计划度过一时债务危机,让企业活下来,“又能促进就业、保住就业,又能促进经济发展,何乐而不为呢?”

  第二,要有效利用执行和破产制度的衔接。当一个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申请破产重整,而且能够得到债权人和有关股东一致意愿的情况下,将进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此时整个执行程序会中止下来,进行新的债务组合和对企业的拯救。“所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是治病救人,是拯救这个企业,使它起死回生。”

  第三,对法院来说,在采取查封、控制措施时,一定要有限度,要把握好界限。刘贵祥强调,如果有多种财产形式,只能采取最经济、对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来采取处置措施。同时,不能把民事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去处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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