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顾志娟)12月21日,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宣判,杨成林贪污受贿超6亿元,一审被判死缓。
从内蒙古银行“元老”到“巨贪”
杨成林1952年出生,哈尔滨电工学院大学普通班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他可以说是内蒙古银行的“元老级人物”,一手推动了内蒙古银行的成立。内蒙古银行前身是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杨成林1998年即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筹建办主任,参与筹建工作,1999年该行成立后杨成林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2003年起,杨成林担任内蒙古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直至2013年卸任,杨成林在内蒙古银行任职整整14年,官至正厅级。曾有媒体报道称:“能够将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成功升级为内蒙古银行,他功不可没。”
在此之前,杨成林还有十年央行系统内工作经历,1988-1998年,他先后担任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然而,正是在内蒙古银行任职期间,杨成林贪污受贿超过6亿元。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2013年,杨成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杨海、张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7亿余元;以支付工程款、报销会议费的名义贪污公款628万余元;伙同杨海等人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92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其中,杨海为杨成林的儿子,张婷为杨成林的情妇。
2013年,杨成林案发。据包头检察院官网信息,201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杨成林等人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据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消息,2014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成林以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7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成林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
2015年,杨成林案被提起公诉。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2015年9月28日,杨成林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3月7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成林一案,杨海因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张婷因涉嫌犯受贿罪同堂受审。
2016年,杨成林被“双开”。2016年5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杨成林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直到2018年12月21日,杨成林案终于宣判,法院对其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成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有部分事实系索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到案后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贪污事实,系自首;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在此案中,杨海参与受贿1.41亿余元,参与挪用公款2.57亿余元;张婷参与受贿800万元。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海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张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指使他人从银行贷款来向自己行贿 用于购买房产
杨成林受贿所得钱财有相当一部分用于购买房产。为了给儿子、情妇以及他自己购买房产,曾经以多种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甚至曾指使行 贿人从自己的银行贷款来向自己行贿。
一家内蒙古的矿业公司向杨成林行贿以获取工程中标,法院判决书披露出杨成林受贿的过程。据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公布的刑事判决书,2009年,内蒙古鑫坤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向杨成林行贿共计410.764万元,以求得杨成林将内蒙古总部大楼装修弱电工程承包给与其公司有合作的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后同方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内蒙古鑫坤矿业有限公司。施工完毕后,工程审定总值6267.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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