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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2019-03-22 04:06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有的赔了,有的不赔

  超期羁押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被羁押5117天之后,邹俊敏终于走出福建省闽西监狱。

  2004年4月,邹俊敏因贩卖毒品罪入狱。14年坚持申诉后,他于2018年8月10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犯非法经营罪,量刑也从之前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提及邹俊敏案,将之作为冤假错案纠正的典型案例。

  然而,超期羁押4386天的邹俊敏并未获得国家赔偿。2018年11月28日,他向福建高院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

  邹俊敏案并非个例。河南农民宋杨禄从绑架罪被改判为非法拘禁罪,超期羁押1351天。湖北商人罗长南因5起合同诈骗案,被判有期徒刑6年,后其中4起被撤销,改判一年,超期羁押4年。宋、罗二人申请国家赔偿,均被拒绝。

  与此同时,另一些超期羁押受害者却获得了国家赔偿。比如浙江的“萧山五青年案”、福建黄兴案。其中,黄兴从绑架罪被改判为非法拘禁罪,被超期羁押5841天,获赔186万元。

  “目前,涉及再审改判造成超期羁押的赔偿规定主要有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2015年年底又出台了司法解释对之进行补充。”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说,前者规定,只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才能获赔;后者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的可以获赔。

  那些曾被法院错判、遭遇超期羁押,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冤错案件受害者,就这样被挡在了国家赔偿的大门外。

  只有无罪的人才能获赔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议案。他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无罪羁押赔偿,排除了其他有罪但实际已造成超期羁押的情形,“这无论在法理上,还是从正义与公平的价值角度而言,都是不妥当的。”

  刘守民因此提出修改国赔法,将那些实际执行刑期超过改判后刑罚的情形,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中国的国家赔偿法颁布于1994年,分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两种。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刑事赔偿方面,1994年国赔法列举了5种人身权利受侵犯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形。其中第15条第3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也就是说,除再审无罪的情况外,其余的都不赔。”某位法学专家解释,当时秉承的原则是“清白者赔偿原则”,唯一的例外是轻罪重判至死刑。

  “当时国家经济状况不好,赔偿能力也不好;而且人们认为,受害人救助还未实现,更没理由赔偿有罪的那一方。”一名曾经参与国赔法立法工作的专家说,当时的赔偿原则需要与当时的社会条件相适应。

  然而国赔法实施仅两年,福建就出现了再审改判后依然有罪,但仍予以赔偿的案例。

  1991年7月,福建省南平市的郑传振因投机倒把罪、盗窃罪被福建省邵武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南平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995年3月,福建省高级法院再审本案时撤销了盗窃罪,保留投机倒把罪,改判一年有期徒刑。释放时,他已被超期羁押1638天。

  出狱后,郑传振向南平中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以再审判决只撤销了盗窃罪,并未改判郑无罪为由拒绝赔偿。

  后来,郑传振又把官司打到福建高院,福建高院就此事向最高法院请示。1996年8月,最高法院回复称,1994年国赔法中的规定“应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而言的,郑传振盗窃罪被撤销,其盗窃罪已执行的刑罚,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回复被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请示答复全书》,作为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补充。

  最终,郑传振拿到了福建高院的赔偿决定书,按照前一年度职工平均日工资额乘以被超期羁押的天数,得到赔偿金16501元。

  “后来学者开始呼吁,只要是超期羁押,都应该获得赔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解释,法律要保护公民权利,当事人是否受到损害,应该作为是否给予国家赔偿最重要的标准。

  顾永忠认为,不给予赔偿不符合宪法要求。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刑法也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顾永忠说,当事人本来应当承受轻罪轻刑,但因为错误裁判被判了重罪,科以重刑,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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