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战海峰 “依法遏制长江水污染加剧和生态退化的态势,推进生态环境修复,确保长江饮用水质和生态安全,确保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长江保护立法迫在眉睫、刻不容缓。”西南大学教授谢德体代表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开门见山。
谢德体说,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工作时提出长江经济带要“共抓长江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精神,为长江保护立法指明了方向。
调研发现,长江流域水质总体良好,但局部水域污染较严重,沿江还存在突发水污染事件隐患。此外,岸线开发利用粗放、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都是长江保护面临的棘手问题。
谢德体代表认为,2015年,国家正式提出“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发展战略,而且把它作为国家发展的新的三大战略之一,这个重大举措的落实,显然需要立法来加以保障。
对于长江保护立法的重大意义,谢德体代表指出,立法不仅能协调长江流域保护与管理部门之间、行政区域之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矛盾,还可以建立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硬约束,甚至可以解决长江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水生态与水环境保护,水域岸线等问题,将推动深化流域综合管理体制机制。
“通过立法,还可以协调以水为核心要素的多元要素在流域保护中的各种关系。”谢德体代表说,随着“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的实施,未来长江流域既是重点发展地区,也是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对长江保护单独立法,能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妥善解决流域保护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长江保护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谢德体代表指出,长江保护立法应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修复、永续利用原则;长江保护立法还要注重长江流域上、中、下游流域各自的任务和责任,建立生态保护利益补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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